(2013)闸刑初字第9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因本案于2013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赵**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向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并在他人协助下套现和取现。截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65,500元,经银行多次以电话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 2013年6月9日,被告人赵**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的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透支款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光大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个人信用卡业务回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告人赵**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属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玉青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龚 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