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浙杭刑终字第555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杭刑终字第555号 原公诉机关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2012年3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甲。 上诉人(原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杭刑终字第555号


原公诉机关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2012年3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乙。
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孔××、张甲、张乙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杭经开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孔××、张甲、张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甲与被害人肖某通过网络聊天结识。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与被告人孔××、张甲、张乙预谋,以色情引诱的方式对被害人肖某实施抢劫。当晚22时许,被告人张甲与被害人肖某到杭州××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智格社区鸿宾旅馆308房间,被告人王××、孔××、张乙收到张甲的短信通知后进入旅馆房间,以肖某强奸为由对其殴打、恐吓、拍裸照,并要其拿出人民币十万元。因被害人肖某无力支付,被告人王××等人迫使肖某从银行取款2300元、连同其随身携带的100元一并劫取。经鉴定,被害人肖某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乙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人连某某、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势照片,银行账单、监控录像,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四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孔××、张甲、张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某、胁迫等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乙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孔××、张甲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孔××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张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张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上诉人王××认为,本案应属敲诈勒索,原判定性错误、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上诉人孔××认为,其在共同抢劫犯罪中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上诉人张甲认为,其事前只知道是骗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上诉人张乙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理由。(1)上诉人王××、孔××、张甲、张乙的供述和被害人肖某的陈述,一致证实本案系以当场使用暴某、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被害人的财物。根据刑法规定,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上诉人王××上诉提出本案属敲诈勒索的意见,不能成立。(2)上诉人王××、孔××、张甲、张乙的供述,一致证实对于抢劫行为四人事先经过预谋,张甲明确知晓。上诉人张甲在原审法庭上对此事实亦无异议,其上诉提出事前只知道是骗钱的辩解,无任何依据。(3)本案事前共同预谋、事中分工实施、事后均分赃款,上诉人孔××参与实施抢劫,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非次要,其上诉提出系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孔××、张甲、张乙认为量刑过重缺乏依据,对其提出的改判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骏
代理审判员  蒋科宇
代理审判员  林 洁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