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闸刑初字第929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9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
(2013)闸刑初字第9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姚*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闸北区中华新路*弄*号*大酒店五楼电梯门口附近,将2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程*,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其中从姚*处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从程*处查获上述白色粉末。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送检程*的白色粉末净重0.3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程*、刘*、张*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及拍摄的毒品、毒资、手机通讯记录照片,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戒毒通知书,被告人姚*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杨 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穆芮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