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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4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a,女,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a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2013)闵刑初字第14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a,女,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a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起,被告人陈a招聘章a(已被判刑)在其开设的位于本市闵行区中谊路“A浴场”内任经理,由章负责招聘、管理卖淫女并介绍、容留在浴场卖淫。被告人陈a负责卖淫女工资发放、收取嫖资等事宜。2012年12月27日23时许,章a安排卖淫女郑a与嫖客端a、卖淫女张a与嫖客刘a分别在上述浴场二楼2号、3号包间卖淫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陈a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郑a、张a、吴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同案犯章a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当场检查笔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a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陈a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a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陈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周 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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