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闵刑初字第144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4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a,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自报叶a,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a、叶a犯非法经营
(2013)闵刑初字第14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a,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自报叶a,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a、叶a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a、叶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日至同月25日,被告人钟a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闵行区纪鹤路A超市内销售各类卷烟牟利,销售金额计人民币62,881元。
  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叶a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述A超市内销售各类卷烟牟利,销售金额计人民币l78,862元。
  2013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经营地点抓获被告人叶a,并查获各类待销售真品卷烟542条,共计价值人民币49,339.76元。被告人叶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钟a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a、叶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a、周a、徐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相关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租赁协议、超市转让协议、房屋转租协议、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香烟销售记录等书证,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值估价意见书,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许可证情况说明、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公安机关当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a、叶a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卷烟,非法经营额分别达人民币6.2万余元、22.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钟a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a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a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叶a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钟a、叶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缴获的卷烟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周 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