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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4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赵a,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
(2013)闵刑初字第14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赵a,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2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赵a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龙吴路出永德路北约4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a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mg/mL。
  被告人赵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郁a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周 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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