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刑执字第26号 罪犯皮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15日被监视居住。 2013年5月22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2)奉刑初字第1130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罪犯皮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8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655 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某区看守所认为罪犯皮某患有疾病不予收押。 经查,罪犯皮某确系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皮某暂予监外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晓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严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