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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8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
(2013)浦刑初字第28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占某,男,出生于江西省德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德兴市;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女,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忠县东溪镇;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娄义科,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湖北省襄樊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某,男,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裕,上海泰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某,男,出生于湖北省襄樊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某,男,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占某、徐某某、王某某、彭某某、闫某某、邓某某、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昆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22日始,被告人张某某在其担任“主任”的本区宣桥镇宣镇东路的传销组织窝点内,伙同被告人占某、王某某、彭某某、闫某某、邓某某、薛某某,采用封窗锁门、限制通信、24小时看管等方式,逼迫周某加入传销组织,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先后转至该窝点,共同对周某实施看管,限制周某人身自由直至同月28日。

2013年5月3日,八名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彭某某配合公安机关破获了其他案件。

上述事实,八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周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八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彭某某的检举立功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占某、徐某某、王某某、彭某某、闫某某、邓某某、薛某某为逼迫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结伙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八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八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分别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彭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4年3月2日止。)

二、被告人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

三、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

五、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3年11月2日止。)

六、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

七、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

八、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卫民
代理审判员 徐楚楚
人民陪审员 严中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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