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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金刑初字第7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7年4月因买卖伪造的证件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3月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
(2013)金刑初字第7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7年4月因买卖伪造的证件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3月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3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分工合作,由其负责与购证人接头并收取押金人民币40元及办证信息,再交由他人制作相应假证,在制作完毕后由被告人黄某某与购证人在约定地点进行交易。2012年3月8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区学府路华东理工大学门口附近,欲将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出售给购证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查,上述两本证件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任某某、唐某某、严某的证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3年10月2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证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舒平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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