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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金刑初字第7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男。2013年3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 被告人马某某,男。2013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
(2013)金刑初字第7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男。2013年3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
  被告人马某某,男。2013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马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10月底至2013年3月11日期间,被告人盛某、马某某在合伙经营本区某保健店期间,在明知“美国A片”等性药是假药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非法牟利。2013年3月11日20时许,民警对该店进行检查,在店内查获待销售的性保健药品“美国A片” 20粒、“植物精华壮根素” 30粒、“古巴黑金钢” 27粒。经研判,上述药品均系假药。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及提供的租赁合同,证人陈锦芳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清单及拍摄的案发地点、涉案药品照片,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出具的复函,被告人提供的账册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账簿销售统计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马某某共同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盛某、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马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盛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盛某、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退缴在案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舒平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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