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闵刑初字第147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4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a,男;l99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
(2013)闵刑初字第14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a,男;l99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a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鲍a伙同李a、陈a(已判决)经预谋后至本市闵行区鹤庆路560弄10号门口,以被害人孙a出入足浴店涉嫌违法为由,采取扬言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处理相威胁的手段,从被害人孙a处索得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鲍a被公安人员依法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鲍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李a、陈a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工作说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语言威胁等方法,强行索要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鲍a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鲍a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 张 弘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