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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1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孙a,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
(2013)闵刑初字第11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孙a,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a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a及其辩护人高a、黄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孙a虚构朱a(被害人朱b的朋友,已于2011年9月1日去世)正在承建工程的事实,隐瞒与朱a已失去联系的真相,使用朱a曾使用过的手机号码、冒用朱a的名义以发短信方式联系被害人朱b,骗取朱b信任后,数十次以工程上需要用钱等为由,骗得朱b人民币共计21万余元。

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孙a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b的陈述及提供的手机短信照片,证人朱c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出具的工作情况,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出具的死亡小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吴泾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清南路支行等出具的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a于2012年6月归还过被害人2,000元,应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该事实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a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孙a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黄红红
人民陪审员 孔祥宏
人民陪审员 曹瑞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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