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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1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出生于上海奉贤,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男,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 2010年11
(2013)奉刑初字第11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出生于上海奉贤,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男,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 2010年11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女,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曹某、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曹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夏某、曹某、朱某经合谋,在某区某镇某村某号被告人曹某、朱某经营的杂货店内先后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万能鲨鱼”六联游戏机1台、“龙腾四海”八联游戏机1台、“鲨鱼机”游戏机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利。

2013年4月11日凌晨,公安人员至上述游戏机房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曹某、朱某及参赌人员3人,查获上述3台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46元。同日下午,被告人夏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曹某、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白某、陈某、陈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游戏机照片、案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曹某、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随案移送赌博用具游戏机三台及赌资人民币四十六元均予以没收。

五、被告人夏某、曹某、朱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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