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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杭萧刑初字第1473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扰乱企业秩序于2005年6月6日被治安拘留十二日;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7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1
(2013)杭萧刑初字第1473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扰乱企业秩序于2005年6月6日被治安拘留十二日;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7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6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3年3月27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赶赶、被告人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1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郁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某某社区其租房内将1颗麻古(净重0.093克)与1包冰毒(净重0.622克)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已判刑)。后朱某携带该毒品和彭堂志(已判刑)一同前往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某某假日酒店内,欲以600元的价格将毒品贩卖给诸某某时,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毒品被查扣,经鉴定,从上述查扣的麻古和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诸某某、朱某、彭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交清单,作案工具手机1只及SIM卡1张,通话记录,毒品检验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04)临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9)杭萧刑初字第932号、(2013)杭萧刑初字第84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手机1只及SIM卡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被告人郁某某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金 晓 璐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田 安 琪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