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杭萧刑初字第129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杭萧刑初字第1293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中钧,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18日被刑事拘
(2013)杭萧刑初字第1293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中钧,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航,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杨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文艺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中钧,被告人杨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杨某经预谋,结伙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某某花园某幢某室,通过互联网公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虚假的网络黄金交易平台(H.D.H“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网址为)。后被告人张某、杨某通过在网站、QQ群内发布招募代理信息,并许诺返还高额佣金的方式将被害人倪某某发展为交易代理商,由倪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某某村的租房内进行网上黄金交易。后倪某某又介绍了被害人楼某某、马某某、王某某、韩某在该网站进行黄金交易。被告人张某、杨某骗得被害人楼某某人民币100500元、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91000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4580元、被害人倪某某人民币23912元、被害人韩某人民币210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270992元,后两被告人用骗得的赃款用于日常开销、购置汽车等。

  2013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在安徽省合肥市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8日,被告人杨某在安徽省合肥市交警大队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的赃款16400元、赃物汽车2辆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楼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倪某某、韩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物证电脑主机、U盘、建设银行卡,扣押物品清单,收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某某”平台交易明细,“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授权书,客户交易协议书,代理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杨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台式电脑2台及U盘、建设银行卡,均予以没收。

  四、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扣押、未随案移送的,由被告人张某、杨某诈骗所得赃款购买的雪佛兰牌轿车两辆(车牌号为皖AZP025、皖AAF025),予以追缴,经拍卖所得款项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赃款16400元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尚未追回的赃款,责令两被告人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小 庆

  人民陪审员  徐 校 琪

  人民陪审员  李 培 生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盛 玲 玲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