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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杭萧刑初字第146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4月26
(2013)杭萧刑初字第146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4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璐、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3年2月9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某某医院附近,将约1克毒品冰毒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给高华强。

  2.2013年2月中旬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曹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某某工业园区某某薄钢厂门口处,将一小包毒品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楼建东。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某、楼某某、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曹某某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吴 海 云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田 安 琪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