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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人 民 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江刑初字第64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6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江 干 区 人 民 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江刑初字第64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6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3]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黄**、黄某、何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本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工业园区杭州某某塑料制品厂,撬门进入车间,窃得塑料模具6只及电动机4台,其中功率为7.5千瓦、11千瓦、15千瓦的3只电动机已搬出厂房,功率为30千瓦的1只电动机(价值人民币1740元)尚未搬出。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0120元。
    案发后,追回赃物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发生情况报告表及被害单位代表陈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钱某某、冯某某、沈某某、范某某、许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黄**、黄某、马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某部分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朱 海 霞
                        
                        
                        
                        
                        二O一三年九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鲁 文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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