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初字第13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B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B区看守所。 上海市B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B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B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按约定至上海市B区菊太路、菊盛路路口处,将一本伪造的“苏州大学”毕业证书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出售给仇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谭某某的在案供述;证人仇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工作情况》;手机短信截图;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马逸龄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学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