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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1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林某,女,1994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某村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3月29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
(2013)松刑初字第11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林某,女,1994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某村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3月29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丹,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丰,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赵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林某至本区某路某号宿舍楼,采用用力推门的方式先后进入某室及某室,窃得被害人孙某等4人及赵某等4人放置于内务柜内的现金合计人民币3,870元。后采用相同的方式进入某室,窃得被害人赵某放置于内务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3月10日中午,被告人林某至本区某路某号宿舍楼某室,窃得被害人袁某放置于房间内的少许现金及联想A520型手机1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90元。

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林某在本区松卫北路565号宿舍楼被保安抓获。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孙某、蒋某、闫某、王某、赵某、李某、张某、张某、赵某、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陆某、陈某、杨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声像资料鉴定意见书,通话记录,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证明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林某先辩称,2013年2月20日在某路某号宿舍楼某室、某室窃得现金3,700余元,对其余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后又辩解2013年2月20日在宿舍楼内共窃得3,700余元以及2013年3月10日未到920室盗窃手机;嗣后又辩解其于2013年2月20日在安徽老家未到过上海。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某盗窃数额不大,庭审中认罪态度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林某至本区某路某号宿舍楼,采用推门等方式先后进入某室、某室,窃得被害人孙某、蒋某、闫某、王某、赵某、李某、张某、张某等人放置于内务柜内的现金合计人民币3,870元。后采用相同的方式进入630室,窃得被害人赵某放置于内务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3月10日中午,被告人林某至本区某路某号宿舍楼某室,窃得被害人袁某放置于房间内的少许现金及价值人民币490元的联想A520型手机1部。

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林某在本区松卫北路565号宿舍楼被保安扭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2月20日17时10分回到716室宿舍内后,发现其放于6号柜内的1400元被盗,其同一寝室的蒋某、闫某、王某均被窃现金;后经照片辨认指出被告人林某是当日监控录像中进入其宿舍的女子。

2、被害人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2月20日16时,其回到716室,发现内务柜有被撬的痕迹,其打开内务柜发现320元被偷,其同宿舍的同事的内务柜也被撬,后调看监控发现当天下午有一女子强行推门进入,后经照片辨认指出被告人林某系当日监控录像中进入其宿舍的女子。

3、被害人闫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2月20日17时30分许,其回到716室时,发现内务柜内的人民币500元被盗,经调看监控录像发现有一女子强行推门进入宿舍;后经照片辨认指出被告人林某是当日监控录像中进入其宿舍的女子。

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2月20日17时许,其回到716室,发现内务柜中的450元被盗,同宿舍的同事现金也被盗,经与同事一起调看监控录像,发现有一女子强行推门进入宿舍;后经照片辨认指出被告人林某是当日监控录像中进入其宿舍的女子。

5、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2月20日16时许,张某回来发现宿舍门开着,宿舍内的内务柜的门打开着,其包内的200元被盗,包被扔在床上,张某被盗100元,李某被盗900元,其中200元是张某的;后经照片辨认指出被告人林某是当日监控录像中进入其宿舍的女子。

6、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2月20日16时许,接到张某的电话称宿舍内被偷了,于是赶到宿舍,发现内务柜内的900元不见,其中200元是张某的,后其看过监控录像是一女子进入其宿舍;后经照片辨认指出被告人林某是当日监控录像中进入其宿舍的女子。

7、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2月20日16时许回宿舍时,发现宿舍门开着,宿舍内务柜被撬;李某回来后发现柜内900元被盗,其中200元是其放在李某处;同宿舍其他同事放在内务柜内的钱也被偷;后经照片辨认指出被告人林某是当日监控录像中进入其宿舍的女子。

8、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2月20日16时许,其宿舍的内务柜被撬,柜内100元被盗;后经照片辨认指出被告人林某是当日监控录像中进入其宿舍的女子。

9、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2月20日16时许回到630室,发现宿舍内务柜打开着,后经查看被偷1,000元;后经照片辨认指出被告人林某是当日监控录像中进入其宿舍的女子。

10、被害人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10日中午,其至食堂吃饭,待其回到宿舍时,发现放在床上的联想手机和桌上10元不见,后查看录像在12时27分时,有一名女子进入过其宿舍,该女子还进入7楼的宿舍;后经照片辨认指出被告人林某是当日监控录像中进入其宿舍的女子。

11、证人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29日14时40分许,其在松卫北路565号美能达宿舍区大门值班时,有一女子从大门口进来,其觉得该女子像之前在宿舍区偷东西的女子,该女子向其称忘带出入证并称住在913室,为不惊动她先让其上楼,后其通知了其他警卫多加注意该女子,宿舍管理员告知其,913室无人居住,后其将该女子拦着带至3楼办公室,当场调看录像确认2013年2月20日、3月10日宿舍偷盗者是该女子后报警;经照片辨认指出3月29日抓获的女子是被告人林某。

1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松卫北路565号宿舍区于2013年2月20日和3月10日发生多起员工财物被窃,公司通过调看录像确认系一女子所为;2013年3月29日14时45分许,其在松卫北路565号3楼办公室内上班,警卫通过对讲机告知发现了之前偷窃的嫌疑女子并将该女子带至办公室,并比对录像确认该女子在宿舍内多次盗窃后予以报警;经照片辨认指出3月29日抓获的女子是被告人林某。

1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松卫北路565号宿舍于2013年2月20日、3月10日被盗,员工均至其处报案,后经查看监控确认是名年经女子,该女子于3月29日再次来到宿舍作案时被抓获。

14、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林某于2013年2月20日、3月10日和29日进出美能达公司宿舍并采用推门的方式进入员工寝室。

15、声像资料鉴定意见书证实,2013年2月20日涉案监控录像中的女子的特征与被告人林某基本相似,符合同一人特征。

16、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林某所持手机号在2013年2月20日、3月10日和29日使用地理位置均位于本区。

17、鉴定结论书证实,联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90元。

18、证人杨某的证言和案发经过证实,接到陆某的电话报警后至松卫北路565号,将被告人林某带至派出所。

关于被告人林某是否至本区松卫北路565号窃取财物的问题:经查,被害人在发现宿舍内财物被窃后,与宿舍管理方均调看了监控录像,确认盗窃者是名年经女子;被害人及宿舍管理人员均指认录像中的女子即为被告人林某,上述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证实,且有监控录像和声像资料鉴定意见书佐证,被告人林某所有的手机号在案发时间段的地理位置均显示在本区,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林某实施了盗窃行为,故对被告人林某否认实施盗窃且辩解2013年2月20日不在松江的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在庭审中否认实施盗窃犯罪行为,不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条件,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吉良
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
人民陪审员 单国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钱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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