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虹刑初字第100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0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7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2013)虹刑初字第10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7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经事先电话联系约定后,于2013年5月22日13时15分许,至本市峨眉路、海宁路路口,将1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重0.56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另处)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的上述0.56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毒品已由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薛×、李×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赃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友乐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