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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6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磊。2011年5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
(2013)杨刑初字第6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磊。2011年5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磊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嘉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徐磊至本市杨浦区济宁路252号民政局复馨社工事务所,翻爬围墙进入二楼会议室,窃得该事务所办公室内的笔记本电脑6台及投影仪1台。

2013年5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徐磊至本市杨浦区扬州路421弄33号二楼前楼周蓉妹家中,用房间内的水果刀撬开橱柜抽屉,窃得内有人民币600余元的包1只。

2013年5月上旬某日晚,被告人徐磊至本市虹口区惠民路220弄2号204室,翻爬阳台进入该室,窃得该室住户曹炯人民币400余元。

2013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徐磊至本市虹口区临潼路130号临潼幼儿园,翻爬围墙进入园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560元的联想牌启天A7020型微型计算机1台、合计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联想牌昭阳E43A型笔记本电脑2台、价值人民币230元的西部数据牌1612B型500G移动硬盘1台、价值人民币150元的佳能牌PC1467型数码照相机1台等。后被告人徐磊将佳能牌PC1467型数码照相机销赃给胡园园,得款人民币500元。

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徐磊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联想牌启天A7020型微型计算机1台、联想牌昭阳E43A型笔记本电脑2台、西部数据牌1612B型500G移动硬盘1台、佳能牌PC1467型数码照相机1台等被追缴并发还临潼幼儿园。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蓉妹、曹炯的陈述,证人朱金兰、邱齐、胡园园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徐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徐磊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磊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徐磊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 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