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刑初字第6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泽伦。200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3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泽伦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嘉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泽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田泽伦伙同他人至本市杨浦区控江路1063号必胜客餐厅内,乘张建辉不注意之机,窃得张建辉挂在左侧椅子上的包,内有人民币1.3万元等财物。 2013年7月5日,被告人田泽伦携人民币1.5万元欲前往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投案途中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泽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建辉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保管财务清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田泽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田泽伦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泽伦是累犯,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泽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田泽伦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泽伦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泽伦系自首并自愿认罪,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泽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3,000元发还被害人张建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