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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49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3)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49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3)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8日23时34分,被告人俞某酒后驾驶浙H30636小轿车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石安线6KM+0M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检测及抽血鉴定,被告人俞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衢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衢公物鉴(LH)字[2013]658号检验报告,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现场笔录、照片,证人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俞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仁根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汪佳丽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