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奉刑初字第111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1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出生于河南省固城县,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经营人员,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2013)奉刑初字第11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出生于河南省固城县,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经营人员,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某某公路某号经营车行期间,先后将伪造的江苏省连云港市、泰兴市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分别随车出售给购买超标车的顾客杨某某、武某某、甘某、张某某、徐某某各1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武某某、甘某、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连云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泰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江苏省连云港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书面材料,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书面材料,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伪造的行驶证十三张、行驶证四本、助动车牌照二十一块均予以没收。

被告人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艳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