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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1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出生于上海市某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曾因赌博行为,于2004年7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处罚款人民币3 000元;因吸毒行为,于2010年6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处行
(2013)奉刑初字第11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出生于上海市某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曾因赌博行为,于2004年7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处罚款人民币3 000元;因吸毒行为,于2010年6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于2011年3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某,上海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唐某某向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支行申领4张信用卡。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上述中国某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后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支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唐某某催讨透支款项,被告人唐某某拒不归还。至2013年6月3日案发,被告人唐某某累计透支人民币23 487.69元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某支行出具的信用卡收支清单、信用卡使用情况、信用卡申请材料及说明、催收记录表、透支通知书、催款通知书、清款通知书,证人周某某、唐某某、唐某某的证言,汇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照片,被告人唐某某的劣迹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已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劣迹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3年10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工商银行卡四张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艳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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