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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292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9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XX,因本案于201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3)浦刑初字第29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XX,因本案于201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杜X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妙境路XXXX弄XX号上海XX国际酒店3188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陈XX(另行处理)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3年6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杜X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妙境路XXXX弄XX号上海XX国际酒店3188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高XX(另行处理)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3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杜X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妙境路XXXX弄XX号上海XX国际酒店3188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高XX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杜XX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XX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XX的证言,证人高XX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旅客住宿登记单,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戒毒人员尿样检测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X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便利,该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XX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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