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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9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2013年1月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2013)浦刑初字第29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2013年1月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上旬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陈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华夏二路XXXX弄X号XXX室的暂住处内,容留吸毒人员王XX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3年5月下旬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华夏二路XXXX弄X号XXX室的暂住处内,容留吸毒人员王XX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3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陈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华夏二路XXXX弄X号XXX室的暂住处内,容留吸毒人员王XX以烫吸的的方式吸食冰毒。

被告人陈X被抓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波文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房屋租赁合同,人体生物样本毒品检测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证人陶XX的证言、案发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便利,该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