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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292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9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被告人周XX1995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0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2013)浦刑初字第29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被告人周XX1995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0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何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7月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周XX驾驶一辆牌号为鲁DXXX的北京现代牌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兴路XXX弄XX号门前停车时,因被害人张XX的一辆牌号为豫QHXXX红旗牌CA7204AT4型轿车停放于博兴路XXX弄XX号门前的小道处,妨碍其倒车,被告人周XX为泄私愤,遂在被害人张XX车辆车身多处喷涂白色油漆。经鉴定,被害人张XX车辆物损共计人民币3,782元。案发后,被告人周XX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张XX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张XX的谅解。

被告人周XX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X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谅解书及收条、价格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案发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该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XX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X在家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3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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