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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6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
(2013)普刑初字第6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杨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由杨某某伪造“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由徐某某租借本市某某路1039号206室作为办公室,并由被告人赵某某及徐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等人通过网络在多个网站冒用“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以假名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待应聘者电话联系时,要求应聘者到办公室进行面试等,并以收取押金、保证金等方法骗取应聘者钱财。为逃避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在骗取被害人钱款后,再要求被害人前往“金中环夜明珠KTV”等地,联系等候在上述地点的其他同伙,并由其他同伙以各种理由收走被害人的收据等。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在骗取钱款后交由徐某某,再由徐某某进行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2012年1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杨某某、李某某、陆某某采用上述方法,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12年1月29日、1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杨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采取上述方法以车辆保险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12年1月30日、2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杨某某、徐某某采取上述方法,以收取岗位保证金、车辆风险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500元。

2012年2月1日、2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杨某某、徐某某、陆某某、王某某采取上述方法,以收取车辆风险金的名义共骗取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1500元。

2013年7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盛某某、孙某某、黄某某、葛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燕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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