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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260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603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因本案于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 2013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3)浦刑初字第2603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因本案于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 2013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永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肖某某在上海市仁济医院东院,向被害人虞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虞的妻子黄惠燕取得肝源进行肝移植,骗取虞的信任后,以请托费用及肝移植费用等名义,先后骗得被害人虞某某共计人民币28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虞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劳动合同、收条、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肖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
审 判 员 石耀辉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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