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87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877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4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宁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877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4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8月13日1时许,被告人王万某某同邓某某(已判决)至宁波市××碶街道俞王村俞家122号,由王××翻墙进入院子打开大门,邓某某进入院子用备用的摩托车钥匙盗走被害人冯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黑色豪爵SUZUKI牌EN125-2A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734元)。
    2013年6月27日20时20分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区大碶街道徐洋新村9幢13号门口将被告人王××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人郑某、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人口查询信息,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刘叶思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曾建东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