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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终字第371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时XX,现羁押在北京市X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XX,现羁押在北京市XX区看守所。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终字第371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时XX,现羁押在北京市X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XX,现羁押在北京市XX区看守所。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杨XX、时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3年X月X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时XX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时XX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时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时XX及原审被告人杨XX酒后结伙在公共场所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杨XX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与新罪被判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杨XX、时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其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上诉人时XX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时XX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鹏
                    代理审判员 刘 璐
                    代理审判员 韩卓然
                    
                   二○一三 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顾 昕
                     刘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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