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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海刑初字第47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海刑初字第47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刑诉[2013]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某某、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起,被告人林××在其××本市海曙区××号烟酒水果店内销售伟哥。2013年6月6日,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民警在该店内查获待销售的美国伟哥9颗、日本伟哥3颗、Vig0ur3003颗,在被告人林××位于本市海曙区柳汀街307号502室的住处查获待销售的美国伟哥63颗、日本伟哥69颗、Vig0ur30033颗。经查,上述伟哥均为假药。

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林××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宁波市暂扣物品专用票据、涉案伟哥照片、检测报告、认定函、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曾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刑,不思悔改,又犯销售假药罪,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涉案违禁品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

二、假药美国伟哥72颗、日本伟哥72颗、Vig0ur30036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东 曙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代书 记 员 詹 秋 霞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