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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5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a,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
(2013)闵刑初字第15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a,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a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a及其辩护人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韩a伙同袁a、王b(均已被判刑)等人,经事先预谋,驾车至本市闵行区浦江镇三鲁路、闸航路路口北侧麻辣烫店处,以要求带路为由将被害人孙a骗上车,采用殴打、电击等方式,强行将被害人带至本市徐汇区华发路某室内,并以索要债务为由将其看管,直至次日12时许索得人民币40,000元后将孙释放。经鉴定,被害人孙a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韩a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a的陈述,证人王c、袁b的证言,同案人袁a、王b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长桥支行《明细查询》、《银行卡取款凭证》、《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a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韩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韩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韩a与袁a等人分工配合,共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韩并非仅起次要、辅助作用,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韩a的具体行为、地位与同案人有所区别,本院在量刑中予以体现。辩护人以韩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韩从宽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贝冬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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