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闵刑初字第1505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5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a,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a犯盗窃罪,于20
(2013)闵刑初字第15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a,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a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3日2时许,被告人黄a至本市闵行区虹桥镇虹中路曹家角,趁被害人胡a熟睡之际,溜门入室,窃取胡a放置于床上一部价值人民币142元的中兴牌V880+型手机。
  当日被告人黄a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窃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l4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a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3年11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赃物手机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贝冬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