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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中区刑初字第0143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1月15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6月7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中区刑初字第0143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1月15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6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3]第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12年9月27日,在本市渝中区两路口重庆市门球协会门球场内,伙同范金伟(另案处理)趁被害人佘阳熙比赛之机,盗走其放在长椅凳上的斜挎包内价值597元的诺基亚C5-03型手机1部和现金1300元后逃离现场。手机销售后获赃款200元,被告人周某某共分得赃款7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2年12月中旬,在本市渝中区新华路雅兰电子城一楼,趁被害人陈华川不备之机,盗走其柜台上价值270元的“华创E路航”牌导航仪1台后逃离现场。销赃后获赃款3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2年12月20日,在本市渝中区新华路雅兰电子城一楼,趁被害人屈仁前不备之机,盗走其价值36元的黑色熊猫牌D-121型数码播放器一台后逃离现场。销赃后获赃款50元。
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拘留所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其退还赃款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赃物赃款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收条、情况说明、坦检材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范金伟、洪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佘阳熙、陈华川、屈仁前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伙同他人或单独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3年10月6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虹

二○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霄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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