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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青刑初字第7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
(2013)青刑初字第7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上海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2009年4月在本区注册成立,被告人吴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8月至同年11月,吴某某在经营某某公司过程中,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虚开销货单位为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共计434,400.50元(人民币,下同),税额共计63,118.01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造成国家同额税款被骗取。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税务机关已向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追缴少缴的税款,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笔录;相关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认证结果清单;《关于对上海市金山区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协查取证的通知》、《金山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青浦涉案企业情况》;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通用缴款书;工商银行付款回单、应付账款明细;《案发经过》、相关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经营某某公司过程中,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6万余元,造成国家同额税款被骗取,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以及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惩处。本案中,吴某某在单位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罪行,系自首,对某某公司及吴某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某某公司、吴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某某公司已缴税款、罚款,据此,可对某某公司、吴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国家的税收制度与发票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审 判 长 汪爱珍
代理审判员 寻增荣
人民陪审员 王剑影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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