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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金刑初字第729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 委托代理人倪建华,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汪某。 被告人辜某志。 被告人辜某勇。 被告人辜立某。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以被告人汪某、辜某志、辜
(2013)金刑初字第729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
  委托代理人倪建华,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人汪某。
  被告人辜某志。
  被告人辜某勇。
  被告人辜立某。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以被告人汪某、辜某志、辜某勇、辜立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金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汪某、辜某志、辜某勇、辜立某刑事部分的控诉。
  二、被告人辜某志一次性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医疗费、误工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15,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元,余款14,000元于2013年9月9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4,000元定于2013年10月10日前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纪红
代理审判员 张 鹿
人民陪审员 杨晓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顾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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