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302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0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看守所。 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沪某检刑诉[2013]2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
(2013)浦刑初字第30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看守所。
  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沪某检刑诉[2013]2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宁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携带作案工具至上海市某某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门前人行道上,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295元的呈捷牌TR02P-1B1型燃气助动车一辆。后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该车至上海市某某塘桥轮渡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拍摄的照片,上海市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有关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挽回,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干扰器一个、钥匙九把、自制工具一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颖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