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虹刑初字第97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9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桂绮,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
(2013)虹刑初字第9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桂绮,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桂绮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本市东宝兴路××号的店铺内销售男性壮阳药。2013年6月25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地址查获待销售的“硬到底”、“勃立克”等药品共计18粒。案发后,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虹口分局鉴定,上述查获的药品依照法律规定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关于商请对查获涉案非法性药品界定的复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药品管理制度,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8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马翠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倩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