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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528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5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X; 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
(2013)闵刑初字第15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X; 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a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a及翻译人员迪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阿a驾驶摩托车至本市闵行区X路、X公路附近一隧道内,将在此等候的吸毒人员杨a载上车后,在行驶过程中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净重0.75克的白色粉末2包贩卖给杨a,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检验,上述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阿a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a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a、吴a、陈a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a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达O.7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阿a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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