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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9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女。因本案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6
(2013)闸刑初字第9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女。因本案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9日下午4时30分许,被告人曹*在其经营的本市闸北区*成人保健用品店内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性药“粒粒挺”和“蚁力神”各一盒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又从该店内查获“美国伟哥”、“蚁力神”、“黄金肾宝”、“玛卡伟哥”等10余种性药共计100余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药品均按假药论处。到案后,被告人曹*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田*、吴*的证言笔录,书证搜查笔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出具的《涉案产品性质认定的函》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副 庭 长 龚 雯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顾正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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