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虹刑初字第98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9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
(2013)虹刑初字第9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刁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阮××于2012年10月30日23时许,在本市虹口区乍浦路××号×楼包房内,因听见被害人夏××与周××(另案处理)为房租纠纷发生争吵并扭打,即手持砸破的啤酒瓶刺向夏××,致夏右手背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夏××右手背玻璃割伤致皮肤软组织裂创、右手指指固有伸肌腱及伸肌腱断裂、指背神经及静脉断裂,构成轻伤。

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阮××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的陈述笔录,证人邵×国、邵×萍、周××、章××、黄××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案发经过》及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阮××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叶 琦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葛立刚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