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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刑初字第361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xx,男,汉族,1xx1年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xx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xx县xx镇xx村xx号。2007年1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刑初字第361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xx,男,汉族,1xx1年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xx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xx县xx镇xx村xx号。2007年1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7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10月10日止。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

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济xx检刑诉[2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xx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xx、被告人孔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xx于2013年4月6日凌晨1时许来到济南市xx区xx路口附近,因看到被害人柴xx(女,23岁)独自走路,便强迫其与自己聊天,在遭到柴xx拒绝后,孔xx将其拽倒在地并踢踹其腹部,抢走其酷派牌8010型手机1部(价值75元)。同年5月10日,公安人员在济南市xx路xx宾馆对面一平房内将被告人孔xx抓获。经审讯,被告人孔xx对其抢劫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后在大量证据面前始供认不讳。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孔xx处扣押现金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柴xx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刘xx证言及辨认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出具的公(济)鉴(DNA)字[2xxx]xx号生物物证鉴定书、济南市xx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济xx价鉴字[2xxx]xx号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书证济南市公安局xx区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山东省xx监狱证明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孔xx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假释期满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xx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所抢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孔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五百元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剩余五百元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

二、随案移交现金500元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吕 青

审 判 员 王惠东

人民陪审员 张 炜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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