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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0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男,某日出生于某市,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中专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某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犯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
(2013)奉刑初字第10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男,某日出生于某市,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中专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某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犯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间,被告人樊某利用虚假信息,冒用本区上海某有限公司员工名义办理港澳商务签注后,利用通行证号为W00000000和W00000000的港澳通行证出境至澳门,共偷越国(边)境230次。其中,通行证号为W00000000的港澳通行证出入境56次;通行证号为W00000000的港澳通行证出入境174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尤某、于某的证言,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申请资料,申请港澳商务签注预约信息表、派遣函、派遣书、综合保险缴纳情况、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税务机关出具的涉税证明,上海市某区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港澳通行证一本予以没收。

被告人樊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万剑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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