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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409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409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祝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1月起,被告人翟××明知“阴茎增大”、“冬虫夏草”等系假药,仍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洪塘街道外新屋路与洪塘中路交界处的无名保健品店内销售。2013年6月14日,警方在该店内查获“阴茎增大”6盒(共60粒)、“冬虫夏草”1盒(共10粒)、“R00THEGEM0N”3盒(共30粒)、“极品伟哥”4盒(共4粒)、“伟哥1+1”4盒(共40粒)、“硬到底”3盒(共24粒)。经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以上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在庭审中均供认不讳,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假药,书证照片、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翟××的供述,鉴定意见认定函,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翟××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禁止被告人翟××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扣押的假药“阴茎增大”60粒、“冬虫夏草”10粒、“R00THEGEM0N”30粒、“极品伟哥”4粒、“伟哥1+1”40粒、“硬到底”24粒,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林中琪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王丹薇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