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41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411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因盗窃于1994年1月21日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于1996年6月3日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411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因盗窃于1994年1月21日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于1996年6月3日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2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0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吸毒于2006年7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处强制戒毒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元;因吸毒于2006年9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处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盗窃于2008年8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9月11日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9年12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月31日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1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16日11时45分左右,被告人柳××在宁波大学本部××厅××楼食堂,趁被害人于某某不注意,从其背的书包内窃取HTC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51元。




2013年5月27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柳××在宁波大学本部××厅××楼食堂,趁被害人瞿某不注意,从其背的书包内窃取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340元。




2013年5月30日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柳××在宁波大学本部××厅××楼食堂,趁被害人吴某不注意,从其背的书包内窃取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90元,后被当场抓获,窃得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吴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柳××在庭审中均供认不讳,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被盗手机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人口信息、破案经过,证人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瞿某、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柳××的供述,鉴定意见关于移动电话机价格鉴定意见书及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林中琪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王丹薇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