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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9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
(2013)浦刑初字第29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起,被告人陈某某租借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附近一房屋开设一无名游戏机房,并在该游戏机房内设置名为“超级风暴”的游戏机五台(其中一台已损坏)、名为“大白鲨”的游戏机一台(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3年6月29日晚,姜X、张XX中在该游戏机房内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姜X、张XX、姚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孟X、钱XX的证言,相关房屋租赁协议,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及照片,案发经过、被告人的相关劣迹材料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有赌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康 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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