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303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0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
(2013)浦刑初字第30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永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门口附近设临时摊,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路人郏某某出售2张淫秽光盘,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罗某某的摊位处又查获了淫秽光碟共计116张。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被告人罗某某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郏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钱XX的证言,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劣迹材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音像制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某的健康状况,对其可适用缓刑。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和淫秽光碟,应当予以没收。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和淫秽光碟予以没收。

罗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利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康 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