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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8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因本案于2013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6
(2013)浦刑初字第28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因本案于2013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席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中旬起,被告人陈XX以牟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周祝公路XXXX号其开设的游戏机房内,放置“万能鲨鱼”游戏机1台(六联机)、“海洋之星2”、游戏机1台(六联机)“黄金万两”游戏机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同年6月30日,民警在该游戏机房查获上述游戏机及参赌人员和赌资人民币3,532元。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审核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游戏机予以没收。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晓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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